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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9日作出(2025)豫03清申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洛阳宾阳机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2025)豫03强清2-1号决定书,指定洛阳正源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负责人于娟(联系电话13592018769)。现依法向贵公司送达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3清申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案件通知书、指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贵公司作为洛阳宾阳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自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之日起至清算组执行职务终止之日止,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妥善保管并移交你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四、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接受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五、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
六、配合清算组工作,完成清算组交办事项。
七、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承担人民法院、清算组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洛阳宾阳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