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知声明

2025-02-12 11:12

四川榈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2024年8月5日使用非本公司人员吴锐的职称证书申请并取得施工劳务不分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和《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违法行为评价细则>的通知》(眉建规[2023]6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建执罚告[2024]第Z02-005号),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2024年11月12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建执罚告[2024]第Z02-005号),你公司未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撤销编号 D351C09979资质证书;2、警告;3、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4、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现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建执罚[2024]第Z02-004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眉山市财政局非税专户(缴款编码5114012500011169872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彭寿街71-16号,联系人:黄贵,联系电话:028-38110569。


特此公告。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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