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知声明

2025-02-10 13:46

行政管理相对人:


盐城聚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北京路777号电子信息产业园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陈礼根,该公司总经理。


新余凯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东兴路1988号8栋B区。法定代表人:李春伟,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英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建湖县高新技术区经五路。法定代表人:沈毅钦,该公司总经理。


李春伟,男,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7802056899,住河南省禹州市文殊镇李村12组。


2021年3月2日,本委与新余凯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凯瑞公司”)签订《建湖县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和《建湖县招商引资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书”),协议签署后,新余凯瑞公司设立了盐城聚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安公司”),实施“年产1Gwh高效锂离子电池”生产制造项目。《投资协议书》第二条(四)开票销售:乙方承诺该项目投产后,第一年实现应税销售1亿元,实入库税收200万元;……(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统计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实入库税金不包含国家减免税、关税、出口退税)。《投资协议书》第三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乙方承诺自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在甲方所在地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第四条“违约责任”(六)自该项目注册之日起10年内,乙方项目公司不得擅自终止在甲方所在地的经营,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补充协议书》第一条约定补助总原则:乙方项目公司确保5年时间的地方贡献覆盖甲方全部奖补,每年结算一次,5年期满后汇总结算,若覆盖不足,则现金退还甲方奖补的差额部分,乙方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须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供保证担保。第二条“违约责任”6、自该项目注册之日起10年内,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擅自终止项目公司在甲方所在地经营的,乙方应退还已兑现的扶持资金本息。


2021年5月21日,新余凯瑞公司、江苏英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能公司”)、李春伟就协议事项均出具了连带责任保证书:如果聚安公司不能按照补充协议第一条退还建湖开发区支付奖补的差额部分的,自愿对不能退还的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聚安公司于2021年3月6日注册成立,租用电子信息产业园2号厂房10000平方米,完成了部分厂房的改造及装修、新上了设备431台套,本委按约累计给付奖补1600万元。按照协议“每年结算”的约定,2021年6月——2022年6月聚安公司帐面反映主营业务收入累计9957512.01元,远未达到《投资协议书》第二条“(四)开票销售:乙方承诺该项目投产后,第一年实现应税销售1亿元,实入库税收200万元;……(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统计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实入库税金不包含国家减免税、关税、出口退税)”的约定要求。2022年聚安公司即进入停工停产状态,多次联系未果。


因聚安公司未履行《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的相关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本委于2024年8月17日作出《限期履约告知书》,限聚安公司、新余凯瑞公司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委返还补助金额1600万元,英能公司及李春伟对此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告知书已通过张贴、短信、电话及微信等方式告知相对人,并在《法治日报》进行公告,公告后相对人仍未履约。


2024年10月9日本委作出《告知书》,告知相对人对《限期履约告知书》及《告知书》中告知事项享有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如需要陈述、申辩等,请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以上权利。本委将按照《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五百六十六条、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该告知书作出后,已通过张贴、短信、电话及微信等方式告知相对人,并在《法治日报》进行公告,公告后相对人仍未履约。


综上,新余凯瑞公司在履行与本委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过程中,违反了《投资协议书》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第二项第七目及《补充协议书》第一条第一款的相关约定,新余凯瑞公司、英能公司、李春伟也违背了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书》内容。根据《投资协议书》第四条第三项、第四条第六项及《补充协议书》第二条第六项的约定和新余凯瑞公司、英能公司、李春伟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五百六十六条、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委决定如下:

一、解除新余凯瑞公司与本委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二、聚安公司、新余凯瑞公司按照协议书约定内容,返还补助金额1600万元。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述款项全额缴纳至本委财政账户,户名:江苏建湖经济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开户行:农行建湖县开发区支行;账号:10415101040003688;
三、英能公司、李春伟对聚安公司不能退还的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建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决定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建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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