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通知声明

2024-12-27 11:50

张勇(370281********0534):


经查实,2024年10月21日,你经营的洗砂点院内东南侧,露天堆放有一处物料堆(砂土料),未采取密闭措施,仅采用防风抑尘网覆盖,但覆盖不全,物料南侧及东侧裸露,料堆占地面积58平方米;院内西侧露天堆放有大量物料堆(石粉),未采取密闭措施,仅采用防风抑尘网覆盖,但覆盖不全,料堆占地面积112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向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环罚字〔202408098号),要求你将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元整缴至银行。


限你自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地址: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楼0918室,电话:82289263),逾期视为送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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