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催告书

通知声明

2024-11-14 09:54

沈海高速公路泉州段建筑控制区内广告牌设施的当事人:


经我支队调查,在G15沈海高速公路泉州段建筑控制区内发现4座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违法广告牌设施(非公路标志),其中3座位于南安市水头镇劳光村境内,桩号为沈海高速公路B道2275K+500M、A道2276K+200M、A道2276K+300M;1座位于南安市水头镇仁福村境内,桩号为沈海高速公路A道2272K+900M。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和《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我支队于2024年9月16日、9月23日、9月26日分别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9月26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设置的广告牌设施(非公路标志),而你(单位)逾期未向我支队主张权利且未履行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我支队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2.请于本催告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义务。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要陈述和申辩,应在本催告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到泉州高速执法支队一大队西福中队(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沈海高速公路泉州收费站内交通运输执法大楼)进行陈述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上述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和《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我支队将依法进行拆除,拆除的违法广告牌设施由我支队代为保管三十日,你(单位)可以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朴二村沈海高速公路水头收费站旁(联系电话:0595-36741076)领取。拆除费用和临时保管费用由你(单位)承担,逾期不领取的视为遗弃物,我支队可按遗弃物处置。


福建省泉州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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