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7月6日前,向舟山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市府路尚锦大厦(瓯越中央法务区)1幢4楼,联系人:沈艮兰13957751007、李俊伟13506640066】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舟山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舟山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定于2024年7月16日14时30分在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环城南路51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舟山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舟山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