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税务登记证登报挂失13581658994

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

2024-04-24 09: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登报格式: 
1、北京XXXXXX商贸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京税证字:110108xxxxxx号,声明作废。 
2、北京XXXX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京税证字:110108xxxxxx号,发证日期:2010年XX月XX日;发证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特此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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