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衡(义乌)律师事务所遗产管理人公告

通知声明

2024-06-21 11:07

被继承人何勤弟,男,1970年3月9日出生,于2021年10月2日去世,身份证号:32050219700309****。被继承人何勤弟的法定继承人何金诺、何奕璇、朱彦霖一致推选并委托浙江京衡(义乌)律师事务所担任遗产管理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为依法分割遗产、清偿债务,现遗产管理人公告如下事项:


一、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何勤弟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请在公告期限届满前与本所联系,并提交书面材料。


二、与被继承人遗产相关权利方:

1.持有被继承人遗嘱的机构或人员,请按本公告要求向遗产管理人提供并交付;

2.持有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文书的机构或人员,请按本公告要求向遗产管理人提供并交付;

3.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请按本公告要求向遗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应凭证;

4.其他对被继承人财产享有权益的机构或人员,请按本公告要求向遗产管理人提供并交付。


三、与被继承人遗产相关的义务方:

1.被继承人的债务人,请按本公告要求主动向遗产管理人申报债务,符合履行条件的主动履行;

2.被继承人财产的任何义务人,请按本公告的要求主动向遗产管理人进行申报,符合履行条件的主动履行;

3.任何遗产之保管人、占有人或共同所有人均不得为下列行为:3.1将遗产转卖、出售等处分行为;3.2在遗产上设立抵押、质押以及任何担保物权或从权利;3.3任何毁损、破坏遗产现状及减损价值的行为;3.4其他造成遗产价值贬损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和后果:

1.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公告期内,上述各方均需向遗产管理人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

2.如对本所担任遗产管理人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届满前与本所联系,并准备好书面说明材料,包括异议人的理由及证明材料等;

3.超过上述期限,遗产管理人将向相关义务人依法主张权利;

4.超过上述期限,遗产管理人将依法向相关权利人分配遗产;

5.如超过上述期限申报的,各方可在遗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于此前已经处置分配的遗产无权要求补充分配,且应承担补充申报与确认债权的费用。


遗产管理人将于2024年7月30日上午9点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福田金融法庭(义乌市金融商务区金融六街福田银座B座4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债权人按时参加会议。


特此公告。


遗产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京衡(义乌)律师事务所,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666号五层。联系人:傅律师13362926687、郭律师15825799375。


浙江京衡(义乌)律师事务所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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