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通知声明

2024-06-19 15:11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现将漳市监支罚催〔2024〕A403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公告如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漳州百坑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39号(悦华城市广场1-2幢漳州天虹商场L4层409铺。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漳市监支罚[2023]8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5100元;2、你(单位)对上述处罚决定申请延期至2024年4月13日前缴纳罚款,15日内未如数缴纳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合计加处罚款5100元。上述2项共计10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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