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煤增炭剂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告

通知声明

2024-06-11 14:13

宁夏中煤增炭剂有限公司债权人:


《宁夏中煤增炭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3年12月8日经平罗县人民法院(2023)宁0221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6条之规定,由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管理人已于2023年12月20日前完成了第一次分配工作。


现中煤公司破产财产已全部变价完毕,为充分保障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管理人按照《宁夏中煤增炭剂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对中煤公司破产财产实施第二次分配,本次亦为最后分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于2024年6月20日前实施完毕。本次分配完结后,中煤公司已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本次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其中参与本次分配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216,284.00元,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分配比例为100%,参与本次分配的破产费用48,434.54元,参与本次分配的普通债权总额为235,281.46元,普通债权的分配比例为0.56%。


因《宁夏中煤增炭剂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被平罗县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故本次分配按照上述方案直接进行分配。对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8条之规定,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因债权人自身的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到账或者被冻结、扣划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逾期未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管理人将提存其相应的分配款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委托他人收款的,须向管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授权委托权限,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和电话号码。


特此公告。


宁夏中煤增炭剂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6月7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