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档案馆关于征集档案资料的通告

通知声明

2024-06-06 10:04

四川省档案馆是集中和永久保管四川地区各历史时期档案资料的国家综合档案馆。为进一步丰富馆藏档案资源、优化馆藏档案结构,维护四川历史真实面貌,完整保存四川发展记忆,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依据档案法律法规规定,本馆谨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反映四川历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1.反映四川各历史时期发生的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的各类档案资料。
2.反映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蕴含党的初心使命的红色档案,记录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奋斗历史的档案资料。
3.反映四川各历史时期各职能机构的档案资料。
4.反映各历史时期四川地域地貌、风土人情、民俗民风、民族宗教、特色文化、百姓生活、人口迁徙、名胜古迹等情况的档案资料。
5.反映各历史时期四川工业、农业、商业等具有行业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档案资料。
6.反映各历史时期在四川乃至全国具有重要影响或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的档案资料。
7.单位或个人保存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四川活动期间的讲话、题词、录音、录像、照片等各种档案资料。
8.反映四川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进步、改革开放成果、人民群众生活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档案资料。
9.四川各界知名艺术家的代表作品。征集档案资料的种类主要包括:文书、手稿、信函、日记、笔记、图籍、志书、家谱、书画作品、票证、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二、征集形式:档案资料的征集采取捐赠、寄存、代为保管、收购、复制等形式。

1.捐赠。对捐赠档案资料者,本馆将颁发荣誉证书,并可视其捐赠档案资料的价值给予适当奖励。
2.复制或收购。对于确有价值而所有者不愿捐赠的档案资料,在征得其所有者同意后,本馆可采取复制或收购的方式进行征集。
3.寄存或代为保管服务。对于集体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本馆开展寄存或代为保管服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寄存或代为保管协议,档案资料所有权仍属原单位或个人。
捐赠档案资料者,对其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本馆将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资料,本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三、联系方式:持有上述档案资料的个人或组织,可以通过面谈、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本馆联系。

联系部门:四川省档案馆档案接收处,联系地址:成都市花牌坊街191号,邮政编码:610031,电子邮箱:scsdagjszjc@126.com,联系人:刘科、王剑,联系电话:028-89642358,028-8964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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