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公告

通知声明

2024-06-05 10:43

赵桐辉:


经本局调查确认,你(身份证号码:43052119670305****)于2019年至2022年4月期间在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84号城关区天水南路桐辉保健品经营部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及采购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兰城市监罚告〔2024〕团1号),2024年4月12日,我局在兰州晨报对你进行了公告送达,经公告30日期满后5日内,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本局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兰城市监罚〔2024〕125号),认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及采购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采购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你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兰州市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晓峰、董峰,联系电话:0931-8634940,联系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团结新村50号。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