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核债通知

通知声明

2024-06-03 11:12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魏爱琳,女,身份证号码:62052219770101314X;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邵玉虎,男,身份证号码:650121197604013217。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利(原法定代表人:石金禹)。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2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720171001731306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531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1.6万元,借款期限10年。债务人自2023年12月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4年4月21日债务人已累计9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连续逾期5期,逾期天数已达139天,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4年4月21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3911.01元,逾期利息1073.08元,逾期罚息71.76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45055.8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联系人:李娇艳、魏丽,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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