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2024-06-13 11:37

被执行人韦老关、何忠原、何明辉、何明金、何培喜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1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其中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应先报本院审查,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本院将在福建省级媒体上公布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应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本院公布(2021)闽01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韦老关,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富禄苗族乡甲圩村老寨屯142号。

被告:何忠原,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富禄苗族乡甲圩村老寨屯22号之一。

被告:何明辉,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富禄苗族乡甲圩村老寨屯22号之一。

被告:何明金,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富禄苗族乡甲圩村新寨屯7号。

被告:何培喜,女,1973年6月6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富禄苗族乡甲圩村老寨屯142号。


判决认定事实:2018年10月2日,韦老关、何忠原、何明辉、何明金、何培喜五人相约前往闽清县塔庄镇林洞村捕鸟。2018年10月3日,何忠原驾驶粤S8J2H3的白色小轿车载其余四人到达闽清县。2018年10月4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期间,五人借住在位于闽清县塔庄镇林洞村19号的吴赛花家中。借住期间,五人在没有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尼龙细线捕鸟网、捕鸟发音器以及鸟笼等工具,分组在闽清县塔庄镇林洞村“赛仑厝后门三场”、“上阁山场”、“限头老鼠仑山场”以及“黄山山场”等四处共同实施猎捕,合计猎捕野生鸟类8200只,并进行宰杀处理。2018年10月28日,何忠原驾驶其车牌号为粤S8J2H3的白色小轿车搭载韦老关、运载所猎捕鸟类返回,途径广东省梅州市天汕高速广福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案被猎捕鸟类死体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均为鸟纲雀形目物种,包含红喉歌鸲、灰头鹀、山麻雀等共10种动物,均列于国家林业局于2000年8月1日发布施行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之中,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2020年3月4日,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闽清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的委托,对涉案8200只被鉴定为鸟纲雀形目的鸟类动物死体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等相关规定,涉案雀形目所有种每只基准价值为人民币3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460000元。


2019年5月28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124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韦老关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何忠原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9年6月12日,韦老关提出上诉。2019年7月2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1刑终8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9月25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124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何明辉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21年9月3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124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何明金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何培喜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上述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认为:野生动物是自然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被告韦老关、何忠原、何明辉、何明金、何培喜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采用法律禁止的方式非法猎捕8200只野生鸟类,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系共同犯罪,构成非法狩猎罪并已受到刑事处罚,但不影响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本案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关于涉案雀形目的价值规定,请求判令韦老关、何忠原、何明辉、何明金、何培喜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2460000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韦老关、何忠原、何明辉、何明金、何培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2460000元;

二、被告韦老关、何忠原、何明辉、何明金、何培喜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应先报本院审查,如被告韦老关、何忠原、何明辉、何明金、何培喜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本院将在福建省省级媒体上公布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应费用由被告韦老关、何忠原、何明辉、何明金、何培喜负担。


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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